杨东: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

 

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作出“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并明确要求“坚持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加强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为未来五年我国法治建设指明了重要方向,也为深入理解数字法治的科学内涵、系统把握其核心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当前,扎实推进数字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构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要求的规则与治理体系,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对推动我国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创新,发展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准确把握数字法治的内涵

准确把握数字法治的内涵,是有效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起点。数字法治并非简单的技术应用或领域拓展,而是一场涉及法治全要素、全流程、全领域的系统性变革。

其一,对法治体系的数字化赋能。数字法治首先表现为运用数字技术对传统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环节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与提升,破解过去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效率不高、信息不对称、监督不力等难题,持续提升法治供给的质量与效能。在立法环节,利用大数据分析社情民意、评估立法效果,提升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在执法领域,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非现场执法、智能监管,提升执法的精准性与公信力;在司法领域,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经由电子卷宗、在线庭审、类案推送等应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促进司法公正;在守法普法环节,通过数字化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打破时空限制,让法治精神更广泛、更便捷地触达社会公众等。

其二,对数字空间的法治化治理。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算法、平台等新型要素与主体深刻地改变社会经济结构与权利义务关系,也带来数据滥用、算法歧视、平台垄断等新型风险。因此,数字法治的深层内涵还在于构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则体系,将数字技术的研发、数据的流动、平台的运营、人工智能的应用等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同时,直面数字时代的新型法律问题,对法律主体、客体、行为及责任等基本范畴进行理论梳理与制度创新,为数字技术的发展划定伦理底线与法律边界。

其三,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一方面,法治为数字技术的发展提供了确定性、规范性和安全性的制度环境,通过明确的规则引导技术向善,防范技术异化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数字技术为法治的自我革新提供了强大动能,通过技术赋能倒逼法律流程再造、制度优化和理论创新。这要求重视构建有效的制度激励,平衡好各方权益,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打通数据壁垒、促进合规流通,为提升数字时代的治理水平奠定基础。

聚焦平台、数据、算法构建数字法治体系

推进数字法治建设,需要紧密围绕平台、数据、算法等数字时代的关键要素,对相关法律概念与规则进行必要的发展与完善。

以数据为重点对象,完善权益配置与保护。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也是数字法治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一方面,保护数据处理全链条中各参与方,如数据提供者、处理者、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依据其贡献度建立动态、公平的价值分配机制,最大限度地激活数据价值。另一方面,当数据产品或数据资产经过加工,具备了成为明确法律客体的条件后,应通过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信息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推动数据要素的有序流通与合规利用。

针对平台这一重要载体,厘清相关权责边界。数字平台作为聚合海量数据、用户与交易的枢纽,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载体。实践表明,平台既能通过网络效应与规模效应极大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也可能利用其数据与技术优势形成市场壁垒,实施“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数字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就是对平台进行精准规制,明确其权力与责任的边界。这需要政府运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等多维度的法律工具,对平台的市场行为、数据处理活动和算法应用进行有效监管。

围绕算法这一重要变量,建立全周期的治理框架。算法的广泛应用正影响信息分发、资源配置、个体决策,但其“黑箱”特性、潜在的歧视风险以及责任认定的困难,也对传统的归责原则和程序正义提出严峻挑战。因此,数字法治建设必须将算法治理置于重要位置,探索贯穿算法设计、应用到评估的全生命周期治理框架。

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系统举措

筑牢数字法治政府根基。建设数字法治政府是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与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一是健全数据支撑的科学决策机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经济社会运行态势进行全方位监测、精准化预测和科学化研判,为重大决策提供客观数据支撑。二是创新多元化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实现监管精准化、智能化、常态化,既守住监管底线,又为经营主体松绑减负。三是规范公共数据有序开放与授权运营,以法治化手段明确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应用的边界与规范,在严格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充分释放数据要素的经济社会价值。

创新立法和司法响应机制。当前,面对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立法与司法工作需要展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回应性。对此,在立法层面,应积极探索“沙盒监管”等柔性立法模式,为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及新型商业模式提供可控的观察期与试验田。加快重点领域立法进程,聚焦数字经济发展痛点,加快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法等配套法规。在司法层面,不仅要依托数字化手段优化审判流程、提升审判效率,更要运用法律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辅助法官精准适用法律,统一裁判尺度,有效破解“同案不同判”问题,维护司法公信力。同时,针对数字时代诉讼特点,积极探索和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提交、质证标准,确保数字时代的司法正义不缺位、不迟到。

加快规则供给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一是针对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成果等新型知识产权,完善权利确认、保护范围界定、侵权惩戒机制,加大对原创性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二是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与法律规则,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融合与数据协同共享,为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升级扫清制度障碍。三是依托数字法治政府建设优化监管服务,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避免过度监管抑制创新。四是加快数字货币等新兴领域的立法、司法、执法进程,加快形成与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相匹配的规则供给与治理能力。

引领人工智能安全健康发展。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是数字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使命。一方面,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既要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松绑赋能,鼓励核心技术研发突破与多元化应用场景创新,也要筑牢安全防线,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另一方面,强化行业自律,引导人工智能企业建立内部伦理审查机制,主动践行社会责任,坚守技术向善底线,确保人工智能始终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大局。

提升涉外数字法治与国际规则应对能力。面对外部环境变化与国际规则博弈加剧的态势,应持续加强新兴领域法治研究与制度供给,推动我国在相关规则构建上保持主动和引领。一是在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及相关争端应对机制方面持续加力,完善制度安排、提升专业化能力与人才储备。围绕涉外法治学院与国际法学科建设,尽快推动“数字法治”和“涉外法治”双轮驱动的学科建设目标落地见效,加快形成面向全球竞争的学科平台与人才支撑体系。二是立足我国的数字治理实践,总结自主的制度模式和治理经验,积极主动融入全球数字治理进程,深度参与国际数字规则谈判与制定,主动发声、积极作为,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包容普惠的全球数字治理体系。

深化高等教育机构与实践部门协同育人。构建中国特色的数字法治体系,迫切需要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部门更紧密地协同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强化理论创新与实践需求的对接。高校与研究机构应更加注重从我国生动的数字治理实践中提炼真问题,开展原创性研究,形成扎根中国大地的理论成果。实务部门应积极反馈实践中的制度需求与挑战。另一方面,拓展与深化合作网络。围绕具体的合作项目,与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常态化的合作机制,共同开展人才培养、课题研究和智库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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