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有管辖权么?

公民固然应该守法,但对于公权力的违法行为,能舆论监督,能自由讨论,能把权力也关进笼子里,才是法治的前提,就怕滥权者提溜着关了敢发声者的笼子嚣张地遛鸟。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有管辖权么?

这张蓝底白字的警情通报最近被刷屏,很多人都知道了知名自媒体人刘某和他助理巫某被刑拘的事,我不想就尚未掌握的证据作评论,只想谈谈管辖的问题。结果昨天我在抖音的直播被掐断数次,最后干脆被平台禁言三天,所以不得不到公众号继续探讨。

七零后的刘某,和九零后的巫某,都是重庆人。作为前调查记者的刘某,从媒体辞职后也一直都居住在重庆。我上一次见他还是半年多前在重庆,我请他与助理小巫喝了一顿酒,听他们诉说这些年写自媒体文章遭遇的种种阻力和危险。

涉案的文章,《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书记,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是一位山西民营企业家王某向刘某团队求助,称他在蒲江县的一个招商引资项目遇阻,与县委书记蒲某的干涉有关。署名巫某、刘某的报道发在公众号法与情上,发文地点是重庆。

综合媒体圈和律师圈的信息,通报中写的诬告陷害罪指的应该是这篇报道影射 到了县委书记 蒲某的名誉,所谓的非法经营罪或指撰写这篇文章时两位作者收了稿费。但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既不是重庆,也不是蒲江县,而是成都锦江区,令人颇为费解。

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得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并未告发,而是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即使构罪也是诽谤罪,而诽谤罪是自诉案件,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有可能公诉。

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要有经营行为,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的广泛市场交易活动,而且这种经营行为必须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有过判例认为收钱删帖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并没有说写文章收稿费属于非法经营,何况这种行为既没有针对不特定消费者,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

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罪是轻罪,属于基层公安机关管辖的,原则上还是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由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即重庆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依然还是重庆的公安机关管辖。怎么会由成都地区的公安机关管辖呢?

公安机关抢管辖套用的往往是上述规定中第16条的其中关于犯罪结果发生地,即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为依据。但诬告陷害罪因为嫌疑人并未告发很难成立,诽谤罪则是自诉案件,均不存在由成都市锦江区管辖的理由。诬告陷害罪的结果发生地是蒲江县,也不是成都市锦江区啊!非法经营罪是没有受害人的案件,如果非要强行认定王某是非法经营罪的受害人,那岂不是变成了王某居住地的山西的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吗?

有人或许说了,通告上不是写了吗?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可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是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案件是管辖不明确还是管辖有争议啊?都不是。而且,重庆和成都两地的共同上级机关,应该是公安部,就算指定,也应该是公安部指定。

还有人说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不是有一个兜底条款: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这个案件属于特殊的刑事案件总行了吧?那问题依然存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是重庆,行为地是重庆,王某在山西,蒲某在蒲江县,就算特殊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这几个地方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还是公安部!

因此,我的结论还是,成都市锦江区公安机关就没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成都市公安局的指定管辖函是错误的!

这种情况实践中其实经常发生。法天刑辩团队代理的成都某区办理的某重大刑事案件,涉案企业基本上都在成都以外,但却以成都某区企业的报案立案,再由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给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公安局再指定给某区,后者指定函上的法律依据都抄错了,莫名其妙变成了航空器上的管辖。之所以会发生这种违法指定,其实还是地方保护主义作祟,报案企业虽然不是该案受害企业,但因其纳税大户、明星企业的影响力,让公安机关为其保驾护航,甚至还邀请审理法院的领导去视察,吃相非常难看。

回到本文所提的刘某案,我之所以不提具体人名,就是怕网络监控之下根本没有普法探讨的空间。直播被封,文章被删,都是家常便饭了,估计这篇公众号文章存在时间也不会太久,能滚动截屏的就截屏保存吧。

如果没有批评的自由,则赞美也无意义。公民固然应该守法,但对于公权力的违法行为,能舆论监督,能自由讨论,能把权力也关进笼子里,才是法治的前提,就怕滥权者提溜着关了敢发声者的笼子嚣张地遛鸟。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有管辖权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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