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你们又提资本野蛮生长?
现在媒体较少提及防止资本野蛮生长,难道这个提法本身错了?难道提得少了,资本野蛮生长就有了正当理由?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资本野蛮生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舆论关注度为转移——它既戕害国家根本利益,也损害老百姓的现实权益与长远福祉。因此,我们不仅要持续关注这一问题,更要深入研究,找出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根本对策。
一、对相关问题的核心认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携程的处理完全合理:携程的诸多行为早已超出正常商业竞争范畴,其涉及的“大数据杀熟”“平台二选一”等现象,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依法予以规范是维护民生权益与市场秩序的必要之举。
类似行为需尽早防范与遏制:此类资本无序扩张行为若不及时管控,极易引发行业连锁反应,不仅会挤压中小微企业生存空间,损害消费者利益,更可能侵蚀国家经济治理的根基。
外资背景企业不应享有超国民待遇:携程作为外资深度参与的企业,在中国境内运营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能凭借特殊背景规避监管。这一问题不仅关乎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更直接考验国家治理能力与意识形态安全防线。
治理重点已从“预防”转向“纠正”:当前资本野蛮生长已成为既成事实,当务之急是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对存量问题精准引导、强力约束,避免风险进一步扩散。
可借鉴发达国家成熟治理经验:美国、欧洲及日本在规范资本运作、遏制垄断行为方面积累了丰富实践,值得结合中国国情深入研究、吸收转化。
治理过程必须坚守法治原则:对违规企业的处理,既要杜绝放任自流,也要避免简单粗暴,一切都应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就携程而言,其核心矛盾本质上就是资本野蛮生长导致的违规经营。
持续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地实施:2025年5月20日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企业行为边界,尤其要通过制度执行,强化那些自以为“大而不能倒”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合规意识,让所有市场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
以上七点本质上指向同一个核心问题:
能否有效驾驭资本?尤其是能否驾驭那些手眼通天、神龙见首不见尾的跨国资本,能否防范那些可能与党内体制内腐败现象勾连的资本势力。
二、防止资本野蛮生长的权威依据
防止资本野蛮生长,绝非哪个人一时兴起的突发念头,而是源于党中央的权威论述,有着坚实的政策与理论根基——其核心依据正是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决议》中的明确表述:
“强化市场监管和反垄断规制,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活力,保护广大劳动者和消费者权益。”
这一论述将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即“野蛮生长”)正式纳入国家治理体系,明确了其与市场公平、民生保护的直接关联,为后续监管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相关重要会议与讲话的延伸支撑
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资本的特性和行为规律……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强调要发挥资本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支持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列为年度八项重点任务之一,标志着我国对资本的监管从“宽松”转向“规范”的关键节点。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出“近年来,由于认识不足、监管缺位,我国一些领域出现资本无序扩张,肆意操纵,牟取暴利”,要求“规范资本行为,趋利避害,既不让‘资本大鳄’恣意妄为,又要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功能”,并强调这是关乎国家发展的重大政治与经济问题。
核心治理逻辑
辩证看待资本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资本是重要生产要素,要坚持趋利避害——既要发挥其促进生产力发展、推动科技创新、改善民生的积极作用,也要严格管控其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共利益等消极作用。
明确资本扩张“红绿灯”:划定资本禁止进入的领域(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与鼓励进入的方向(如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坚持依法监管、公平监管,让资本在明确边界内有序运作。
强化反垄断与竞争规制:通过反垄断执法、严格市场准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等手段,防止资本“野蛮生长”与“无序扩张”,切实维护中小微企业活力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坚守“两个毫不动摇”:既要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也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严格区分“资本无序扩张”与“民营经济发展”的概念,避免出现认知混淆与政策偏差。
三、规范资本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做法
防止资本野蛮生长,是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与共同选择。让我们看看部分发达国家的实践:
美国:成熟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以《谢尔曼法》《克莱顿法》为核心法律框架,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联合实施监管:
1911年拆分标准石油公司:因垄断石油产业被拆分为34家独立公司,奠定现代反垄断执法基础;
1984年拆分AT&T:打破电信业垄断格局,催生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1年微软案:虽未强制拆分,但通过限制捆绑销售等措施,有效规范科技巨头的市场行为。
欧洲:严格的竞争规则与监管实践
欧盟竞争法:以《欧盟运行条约》第101-102条为核心,由欧盟委员会主导执行,如2017-2019年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谷歌累计罚款超80亿欧元;2020年启动对亚马逊的调查,直指其利用平台数据优势排挤第三方卖家;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针对数字经济特点,增设平台并购严格审查条款,强化对大型科技企业的监管。
日本:适配本土的垄断治理路径
以《禁止垄断法》为核心,二战后引入美国模式并不断优化:
1950年代重组住友财阀:解散传统财阀体系,推动企业独立经营与市场竞争;
1985年NTT改革:拆分电信巨头,引入多元竞争主体;
近年动向:加强对LINE、Yahoo! Japan等平台经济的反垄断审查,适配数字经济时代的监管需求。
四、外资背景与股权结构透视
回到携程问题本身,其外资背景与股权结构颇具典型性,背后的资本逻辑值得深入剖析。携程作为跨国资本深度参与的企业,股权结构呈现鲜明的国际化特征,且外资主导趋势愈发明显。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结合2023-2025年公开信息)
中国本土资本:百度集团持股约6.67%-9.8%(此前曾达25%,后续持续减持),本土资本占比不足10%;
美国基金机构(核心外资力量):
Vanguard Group(先锋领航):持股约3.8%-6.5%;
BlackRock(贝莱德):持股约5.3%-5.7%;
FMR LLC(富达投资)、摩根士丹利等:合计持股超10%。
前十大股东中,8家为美国资本机构,合计持股超30%,形成“外资联盟”主导的股权格局。更值得关注的是,携程创始人梁建章直接持股仅0.99%,CEO孙洁持股低至0.17%,管理层合计持股仅8.2%,远低于单一外资机构的持股比例,企业决策天平不可避免地向外资倾斜。
股权演变关键节点
2003年纳斯达克上市:通过首次公开募股(IPO)引入国际资本,美资机构开始系统性布局;
2015年百度战略投资:百度以约22亿美元收购携程25%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
2016-2018年股权调整:百度逐步减持至个位数持股比例,美资机构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形成多元制衡但外资主导的结构;
2020年后稳定期:外资机构持续参与公司治理,虽未发生控制权变更,但战略影响力显著增强,企业利润大量流向海外——2025年携程净利润199亿元,超60%通过股份回购、分红等形式流入外资股东口袋。
关键事实澄清
部分观点声称“外资为非控股型财务投资,不参与日常经营”,但这一说法刻意回避了核心事实:携程的美国股东通过占据董事会席位、参与战略决策等方式,深度影响企业发展方向,其逐利的资本意志直接主导了携程的经营策略。
更需警惕的是,携程注册于开曼群岛,同时在纳斯达克和港股上市,这种“境外架构+境内经营”的模式,使其既能享受中国市场的流量红利,又能通过跨境布局规避部分监管,成为资本野蛮生长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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