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核心原则。教族一体的异化思维,本质上是宗族陋习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扭曲,也是对民族文化的误读。唯有打破这种思维枷锁,让公民真正拥有宗教信仰的自主选择权,让民族文化回归包容多元的本质,才能让各民族公民在法治的框架下,自由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实现民族文化的真正繁荣与进步。
近期,回族姑娘出嫁遭宗族阻挠成为网络热点话题之一。不信伊斯兰教就不是家人的强硬说辞,暴露出部分地区教族一体的固化思维,将民族身份与宗教信仰强行捆绑,以宗教规训替代个体选择,既违背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原则,也让民族传统沦为宗族陋习干预个体权利的工具。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教族一体的扭曲认知则是对这一权利的粗暴践踏。唯有厘清民族与宗教的边界,坚守宗教信仰自由的核心价值,才能打破宗族陋习的桎梏,让个体在民族身份与精神信仰的维度上都拥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一、教族一体的异化:从文化联结到权利禁锢
教族一体本是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历史印记。在宗族陋习的裹挟下,这种文化联结逐渐异化为权利禁锢的工具,呈现出三大典型特征:
其一,身份与信仰的强制绑定。在部分宗族社群中,民族身份被等同于特定宗教信仰,如回族必须信伊斯兰教成为不容置疑的规矩。个体若选择不同的信仰,甚至放弃宗教信仰,就会被贴上背叛民族辱没宗族的标签,遭受亲属割裂、社群孤立的惩罚。这种绑定彻底否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将民族身份变成宗教规训的枷锁。
其二,宗教规训的宗族化滥用。宗族势力假借宗教教义的名义,制定严苛的宗族规矩,将宗教信仰的自主选择异化为非此即彼的强制要求。事件中女方家庭以伊斯兰教规为由反对其与汉族男友结婚,实则是将宗族对婚姻的控制欲,包装成宗教的神圣要求,宗族陋习扭曲为干预个体生活的工具。
其三,民族文化的窄化解读:教族一体的固化思维,使得部分人将民族文化等同于宗教文化,忽略民族文化中语言、艺术、习俗等多元内涵。当宗族势力以维护民族文化为借口阻挠个体的婚姻与信仰选择时,实则是对民族文化的窄化与亵渎。真正的民族文化,应是包容个体差异、推动群体进步的精神内核,而非束缚个体的紧箍咒。
这种异化的教族一体思维,不仅让宗教信仰自由沦为空谈,更让宗族陋习借民族宗教之名大行其道,成为个体权利觉醒的最大阻碍。
二、宗教信仰自由的法理与价值:解构教族一体的核心依据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这一规定从法理层面划清了民族与宗教的边界,也为打破教族一体的固化思维提供核心依据。
其一,宗教信仰是个体权利,而非民族义务:宗教信仰是公民基于个人内心信念做出的选择,与民族身份并无必然关联。一个公民的民族属性,不能成为其必须信仰某一宗教的理由;同理,个体的宗教信仰选择,也不能成为评判其是否忠于民族的标准。将宗教信仰视为民族义务,本质上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也是对民族文化的片面解读。
其二,教族分离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共识。现代法治社会强调宗教与世俗生活的分离,更反对将民族身份与宗教信仰进行强制捆绑。各民族公民都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也有权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这是民族平等、公民平等的重要体现。教族一体的思维违背现代社会的治理逻辑,也与我国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背道而驰。
其三,宗教信仰自由是民族文化繁荣的前提。真正的民族文化,从来不是封闭、僵化的,而是在包容个体差异的基础上不断发展的。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宗教信仰,能够让民族文化摆脱宗族陋习的束缚,吸收多元文化的养分,实现真正的传承与创新。反之,以教族一体强制统一信仰,只会让民族文化陷入固步自封的困境,失去发展的活力。
在回族姑娘出嫁的事件中,女方家庭以宗教信仰为由干预其婚姻选择,既违反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也违背婚姻自由的法律准则。这种行为并非维护民族传统,而是借宗教之名行宗族陋习之实。
三、打破教族一体枷锁:以宗教信仰自由重塑民族与宗教的关系
破除教族一体的异化思维,让宗教信仰自由回归本质,需要从法理落实、文化重构、社群引导三个层面发力,真正实现民族与宗教的良性互动:
其一,强化法理执行,捍卫个体权利。基层司法机关与执法部门应严格落实宪法与宗教相关法律法规,对以教族一体为名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干预个体婚姻自由的行为依法追责。对于宗族势力假借宗教名义实施的侵权行为,要明确界定其违法性质,绝不以民族习俗宗教传统为由姑息纵容。同时,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普法宣传,让公民知晓自身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与婚姻自主权,懂得用法律武器反抗不合理的干预。
其二,重构民族文化认知,剥离宗教与宗族的不当捆绑。各地应加强对民族文化的多元解读,挖掘民族文化中超越宗教的优秀内核,如回族的商业文化、饮食文化、民间艺术等,让民族身份的认同不再局限于宗教信仰。同时,要引导宗教团体回归宗教本身的精神内核,倡导包容、平等、向善的宗教理念,反对宗教被宗族势力利用,让宗教信仰成为个体的精神选择,而非宗族的控制工具。
其三,引导社群观念转型,培育权利意识。社会媒体与基层社群组织应通过典型案例、文化宣传等方式,打破教族一体的固化思维,让各民族公民认识到:民族身份与宗教信仰是两个独立的维度,个体的价值不应由信仰或民族标签定义。同时,要鼓励少数民族社群内部的权利意识觉醒,支持个体勇敢反抗宗族陋习的干预,让宗教信仰自由婚姻自由成为社群的普遍共识。
其四,完善民族宗教治理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族与宗教事务的协同治理机制,厘清民族政策与宗教政策的边界,避免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混为一谈。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的社会矛盾时,要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既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又坚决反对借宗教之名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的核心原则。教族一体的异化思维,本质上是宗族陋习对宗教信仰自由的扭曲,也是对民族文化的误读。唯有打破这种思维枷锁,让公民真正拥有宗教信仰的自主选择权,让民族文化回归包容多元的本质,才能让各民族公民在法治的框架下,自由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实现民族文化的真正繁荣与进步。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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