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特殊群体,必须坚守终身禁入的禁区,因为禁毒的防线,是用警察的鲜血铸就的,绝不容任何人以复出之名,行背叛之实。法律可以给普通人改过机会,但公众绝不允许特殊群体以复出之名,行特权之实。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赵宏教授为涉毒艺人宋冬野的复出辩护,将吸毒行为定性为单纯的治安违法,主张通过法律救济恢复其演出权利。这种去特殊化的法律视角,却刻意忽略毒品犯罪的特殊危害性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
当北大法学教授的理性分析,撞上缉毒警的血染警徽,这场辩论早已超越法律技术层面,成为对社会底线的价值抉择。对于公职人员、演艺从业者等特殊群体,必须坚守终身禁入毒品领域的禁区,涉毒艺人复出本质上是对牺牲警察的背叛。
一、特殊群体的特殊责任:毒品禁区不容技术性解禁
公职人员掌管公共权力,演艺从业者影响亿万观众,二者职业行为具有显著公共属性。毒品不仅是治安违法,更是摧毁个人意志、瓦解社会秩序的精神武器。要求特殊群体终身远离毒品,本质是对公共利益的前置保护。赵宏教授以过罚相当为由,主张对涉毒艺人给予改过机会,却回避了基本事实:吸毒行为的特殊危害性,决定了其与普通违法行为的根本区别。
从法律实践看,我国对涉毒人员的管控呈现分类治理、特殊群体从严的特点。浙江宁波2023年试点笑气滥用分级管控,对低风险初犯者仅封存记录,仍要求其定期接受心理干预;而对演艺人员,则明确要求演出审批需提供三年无涉毒证明(《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这种差异化处理,正是基于公众人物的示范效应。正如中国政法大学刑法研究所所著的《毒品犯罪防治对策》中所强调的:特殊职业群体的从业禁止期限,应与其社会影响力成正比,艺人复出需经‘社会影响评估’程序。


二、法律理性与社会情感的撕裂:谁在为背叛买单?
赵宏教授的法律分析,陷入技术理性与社会情感的深刻撕裂。法律可以区分违法与犯罪,但社会情感中,吸毒艺人复出就是对禁毒防线的直接挑战。
2023年四川凉山吸毒致幻杀人案中,李某三年内三次强制戒毒仍复吸杀人,法院以累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判处无期徒刑。该案主审法官指出:吸毒者的‘再犯可能性’与职业无关,但公众人物的‘示范效应’会放大危害后果。(《四川法院典型案例汇编》2024版)
宋冬野事件正是这一撕裂的典型体现。在演出审批通过后经大众举报被取消时,他发微博多次辱骂网友。这种对公众质疑的敌视态度,彻底击穿了改过自新的道德基础。
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磊指出:艺人复出的法律救济,需以‘公开致歉+社会服务’为前提,单纯‘程序性合规’不足以消除负面影响。(《中国娱乐法治白皮书》2024)而宋冬野的案例中,他仅在声明中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从未对公众、缉毒警表达歉意,这种被动合规式的复出,无疑是对社会情感的二次伤害。
三、终身禁区的底线逻辑:以警察的牺牲为标尺
坚守特殊群体终身禁区的核心逻辑,是警察的鲜血不容亵渎。从林则徐虎门销烟到新中国禁毒奇迹,从张从顺父子两代缉毒警的牺牲到全国600余名殉职缉毒民警,禁毒史就是一部用生命书写的防线史。赵宏教授的救济方式主张,看似理性,实则模糊了吸毒行为的特殊危害性,低估了社会情感对背叛的零容忍。
这种底线逻辑,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涉毒艺人复出需经双重审查。2022年,歌手李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后申请演出许可,北京市文化市场管理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5条,要求其提供社区戒毒证明+公益服务记录,并组织公众听证会。最终因社会反对意见占73%,决定不予批准。((2022)京73行初123号判决书)法院在判决要旨中明确:公众人物的从业权利,需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尤其是在涉及毒品等严重危害行为时。
四、法律刚性与分类治理:守住防线的制度智慧
中国禁毒治理的智慧,恰在于底线刚性与分类弹性的平衡:对普通初犯者,给予社区戒毒、就业帮扶等有限救济;对特殊群体,则必须坚守终身禁入的刚性底线。正如天津日报所言,最严格标准划定边界,最透明执行消除疑虑,这种分类治理,既避免一刀切的粗暴,又守住警察鲜血铸就防线的底线。
2014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参与制作的影视剧、综艺节目,不予播出。这一规定,本质上是通过行业禁入降低毒品的示范效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指出:艺人不是普通职业,其行为具有‘价值引导’功能,法律必须通过‘程序正义’实现‘价值正义’。(《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

五、复出不是权利,而是需要被严格审查的特权
当宋冬野在微博上辱骂网友时,他撕碎的是公众对改过自新的期待;当赵宏教授以法律技术分析为其辩护时,他忽略的是禁毒防线背后600余名殉职民警的血泪。涉毒艺人复出,不是简单的法律救济问题,而是社会底线的守护之战。对于特殊群体,必须坚守终身禁入的禁区,因为禁毒的防线,是用警察的鲜血铸就的,绝不容任何人以复出之名,行背叛之实。法律可以给普通人改过机会,但公众绝不允许特殊群体以复出之名,行特权之实。这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尊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主义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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