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晨曦| 破除吸毒记录封存乱象:坚守禁毒“一禁到底”底线,杜绝就业歧视异化

汪晨曦| 破除吸毒记录封存乱象:坚守禁毒“一禁到底”底线,杜绝就业歧视异化

  禁毒工作是维护社会治理秩序、保障公民生命健康的核心防线,一禁到底既是我国禁毒工作的根本遵循,也是彰显法治公正、守护公共利益的必然要求。

  随着禁毒治理精细化推进,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部分地区、部分群体推行的吸毒记录封存实践,不仅背离了禁毒一禁到底的核心理念,更滋生了就业歧视的隐形乱象,甚至出现如赵宏等人混淆禁毒底线与权利保障边界的错误言论及行为,亟需予以厘清、批判与纠正。

  一、吸毒记录封存的社会风险与国家安全隐忧

  吸毒记录不同于一般违法记录,其涉及的是具有高度成瘾性、严重危害身心健康、极易诱发次生犯罪的行为。封存此类记录,尤其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敏感领域时,可能带来不可忽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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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违背公共知情权与公共安全原则:吸毒行为并非单纯的个体行为,其不仅损害吸毒人员自身的身体健康,更可能衍生出贩毒、盗窃、故意伤害等次生违法犯罪行为,且吸毒人员在吸毒状态下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对其就业岗位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构成潜在威胁。如教育、医疗等敏感行业,岗位人员的身心状态与职业操守直接关系到社会运行安全与公众利益。吸毒史即便已成为过去,仍可能对个人的心理稳定性、抗压能力、判断力产生长远影响。在缺乏充分信息披露与评估机制的情况下,贸然封存记录可能让潜在风险隐匿于关键岗位。吸毒记录的公开与管控,本质上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安全感,而吸毒记录封存则剥夺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割裂了禁毒管控与公共安全的关联性,是对公共利益的漠视。

  2、弱化禁毒治理的震慑力与实效性:禁毒治理的核心目标的是禁绝毒品、遏制复吸、警示公众,而吸毒记录的留存与公开,既是对吸毒人员的刚性约束,也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教育。我国禁毒法律体系之所以形成高压态势,在于其通过法律责任与社会评价的双重机制,构建起不敢吸、不能吸、不想吸的预防网络。记录封存若被误解为污点清除,可能向公众传递错误信号,削弱法律的教育与警示功能,产生不良示范效应,进而加剧毒品蔓延态势,这与我国禁绝毒品的根本目标背道而驰。实践证明,凡是吸毒记录管控严格、公开透明的地区,复吸率均明显低于记录管控宽松的地区,这充分说明,放弃对吸毒记录的管控,就是放弃禁毒治理的核心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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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国百万生命的教训警示我们不可松懈:有观点常引用西方某些国家的实践为封存制度辩护,却选择性忽视其背后的惨痛代价。美国过去二十多年因阿片类药物危机导致超百万人死亡,其社会治理中对于毒品问题的某些宽松化处置难辞其咎。中国近代饱受鸦片战争荼毒,历史伤痕深刻警示我们,在毒品问题上没有任何妥协退让的余地。

  二、就业歧视问题的复杂性与解决路径

  支持封存记录的一个核心论点是解决吸毒人员的就业歧视,促进其社会回归。这一初衷值得理解,但解决路径需要审慎考量。反就业歧视的本质是保障公民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不受种族、性别、民族、残疾等无关因素的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无差别保护,更不意味着纵容违法者的就业特权。

  必须明确,对特定岗位从业者的严格审查不等于歧视,社会对不同职业的要求本就存在合理差异。要求一些岗位具备更高的身心健康标准与道德记录,是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将这种基于岗位特殊要求的审查等同于对吸毒人员的普遍性社会歧视,在逻辑上混淆了概念。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岗位背景审查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毒记录并非与职业表现无关的个人隐私,而是可能直接影响工作安全、职业信誉、公众信任以及团队稳定的关键风险因素。因此,倡导吸毒记录封存的群体,将用人单位的合理管控等同于就业歧视,混淆了违法记录与歧视因素的边界,本质上是对反就业歧视理念的异化,既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秩序,这是对人力资源管理专业逻辑的误解,亦是对反歧视理念的泛化与异化。

  从岗位性质与风险等级出发,可大致将职业分为以下三类,并施以差异化的准入与管理策略:

  1、终身禁止涉足的行业与职业:此类职业具有极强的公共属性、示范效应或意识形态影响力,其从业者的行为与品德对社会价值观、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具有直接且深远的导向作用。例如,演艺人员作为公众人物,其形象与行为对社会风气、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具有显著的示范效应。一旦涉毒,即表明其严重缺乏作为公众人物应有的法律底线与道德自律,应实行行业终身禁入。这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更是维护行业生态、净化社会风气的必要举措。类似职业还包括涉及国家秘密、武装力量、核心舆论引导等领域的岗位。

  2、严格限制或永久禁止进入的特定职业:此类职业直接关乎公共安全、他人生命健康或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岗位本身具有高责任感、高安全要求与高信任依赖特性。如驾驶员职业,驾驶作业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吸毒史可能对人员的反应能力、情绪稳定性、判断力造成长期或潜在影响,应严格禁止有吸毒记录者进入。又如教师此类教育保育岗位,工作对象多为身心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教师的身心健康、情绪状态、行为模式对其成长影响深远,吸毒行为所反映的心理健康风险、责任意识缺失等问题,与为人师表的职业要求严重冲突,此类岗位亦不应向有吸毒记录者开放。医疗护理、食品药品生产等涉及直接人身安全与公共健康的岗位,也应基于同样原则进行严格限制。

  3、经评估与条件限制可审慎开放的职业:此类职业多为一般性社会生产与服务岗位,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核心国家利益或未成年人保护,其风险相对可控。对于此类岗位,可建立分类评估与条件准入机制。对于戒毒情况良好、保持长期操守、通过专业心理与行为评估、且岗位本身风险较低的求职者,可在信息披露范围、审查程序上予以适当调整,安排非核心、风险可控的职位。同时,应配套建立在岗监测与支持制度,如定期检查、心理支持等,实现风险管理与社会融合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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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吸毒人员就业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与能力重建体系,而非简单地封存记录以掩盖信息。真正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应着力于完善戒毒康复、心理辅导、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后续照管体系,并鼓励社会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包容性就业机会。但这与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领域保持信息透明与审慎审查并不矛盾。法治的平等,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平等,绝非无视风险差异的绝对平均。

  从人力资源专业角度看,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应立足于 风险分级、岗位分类、管理分策 的原则。既不能因噎废食,将戒断者一概排斥于社会之外,也不能本末倒置,为追求形式平等而罔顾岗位本质要求与公共利益。在法治框架下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风险与机会的平衡,才是推进禁毒治理与社会融合的理性之道。

  三、一禁到底:历史抉择与法治精神的统一

  禁毒一禁到底并非简单的零容忍式严苛管控,而是以法治为根基、以公共安全为核心、以精准治理为路径的系统性治理理念。坚持禁毒一禁到底,绝非简单的口号,而是基于历史教训、现实国情与人民福祉作出的科学决策。它体现了中国法治道路的特色——法治不仅追求程序正义,更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长期稳定和谐为最终目标。

  在这一框架下,法治精神体现为对生命权、健康权、社会安全等更高位阶法益的优先保护。对吸毒行为的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构成了禁毒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一环。封存记录,特别是在相关立法讨论尚不成熟、社会共识尚未形成、配套监管措施缺失的情况下,可能动摇一禁到底的治理根基,与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禁毒战略产生张力。

  学界有观点主张封存记录以保障吸毒人员平等就业权,如赵宏教授所述封存不意味对吸毒的轻纵。此类论述在理论层面探讨权利平衡,但陷入了本质误区:混淆了权利保障与底线突破,需警惕其可能脱离中国禁毒实践的复杂性与严峻性。理论构建必须扎根于中国复杂而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任何脱离基层禁毒严峻形势、忽视群众对安全感真切需求、简单套用个别域外概念的书斋式推论,都可能使政策设计与现实效果南辕北辙。

  我国禁毒形势依然复杂,新型毒品涌现、吸毒人员低龄化、隐性吸毒问题等挑战并存。在此背景下,任何政策调整都必须以不影响整体禁毒成效与社会安全为前提。法治的公正不仅体现在对个体权利的关怀,更体现在对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简单移植域外理念,忽视本土历史教训与现实治理逻辑,易导致政策与实践脱节。

  四、走向更精准、更负责任的治理

  反对一刀切封存,不代表拒绝吸毒人员重返社会。相反,我们呼吁构建更具差异化、支持性与责任感的治理体系。

  1、推行分类评估与分级管理:可依据毒品种类、成瘾程度、戒断时间、现实表现等因素,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对长期保持操守、社会评价良好的戒断者,在非敏感行业就业时提供一定的信息保护或简化审查程序。

  2、明确敏感岗位清单与审查规范:通过立法或政策明确需进行严格背景审查的职位范围,使审查过程透明化、规范化,保障各方权利。

  3、强化社会支持系统的实质投入:加大力度完善自愿戒毒、社区康复、就业辅导等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复吸率,提升戒断者的就业能力与社会竞争力。

  4、开展理性公共对话,凝聚社会共识:禁毒是全民事业,需在坚持根本原则的前提下,引导社会理性讨论,避免污名化,也防止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为对立立场。

  结语

  毒品是全民公敌,禁毒斗争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在吸毒记录封存问题上,我们必须坚持底线思维,牢记历史教训,看清风险本质。在毒品这一挑战面前,唯有坚持一禁到底的铁血决心与钢铁防线,并辅之以科学精准的治理手段,才能守护好我们来之不易的安定繁荣,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扫清毒害障碍。这才是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负责任的法治之道。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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